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履约验收行为,保证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行采购、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基建工程除外)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按验收对象不同分工程(基建工程除外)验收、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含教科研项目)和信息化或服务验收三种。
第三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依据。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章 验收工作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验收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三)对验收小组提交的履约责任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形成解决方案,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批。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程(基建工程除外)、与后勤有关服务采购项目(如物业服务、经营服务、电力维保服务及监理设计、勘察、图审等服务项目)由归口部门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验收,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尤其对工程项目当中隐蔽工程、地下工程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签证、报批和报备手续办理。
(四)负责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使用部门一名专家,后勤保障处一名专家,专家人数为3-5单数组成,可根据项目特点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校外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选取。验收小组负责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派员参与验收但不能担任专家,也可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参与验收。
(五)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相关表格,负责项目验收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含教科研项目)由归口部门教务处组织验收,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使用部门一名专家,教务处一名专家,专家人数为3-5单数组成,可根据项目特点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校外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选取。验收小组负责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派员参与验收但不能担任专家。
(三)验收小组负责对教学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及货物的包装、外型、配件、合格证、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 验收小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并做好记录。
(五) 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相关表格,负责项目验收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信息化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信息中心组织验收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信息化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使用部门一名专家,信息中心一名专家,专家人数为3-5单数组成,可根据项目特点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校外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选取。验收小组负责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派员参与验收但不能担任专家。
(三)验收小组负责信息化项目中各项性能指标的测试,并做好记录,监督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验收小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相关表格,负责项目验收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其他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成:使用部门一名专家,专家人数为3-5单数组成,可根据项目特点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校外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选取。验收小组负责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派员参与验收但不能担任专家。
(三)验收小组对项目的数量、型号及货物的包装、外型、配件、合格证、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验收小组负责项目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各项性能指标的测试,使用人员的培训,并做好记录,对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验收小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验收相关表格,负责项目验收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工程验收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后勤保障处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二)后勤保障处成立验收小组。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要填写相对应的工程类项目验收表,验收小组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验收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验收具体要求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使用部门向教务处提出验收申请。
(二)教务处成立验收小组。
(三)验收小组应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对教学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技术参数进行认真核对。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要填写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类项目验收表,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货单位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办理货物登记入账手续。财务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单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
第十二条 验收要求
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拆箱后检查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
(二)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验收期限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使用部门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在验收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教学仪器设备外包装破损严重有可能影响到设备外观及使用的情况,教学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拒收。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教学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供货。严禁使用部门变更教学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
(三)教学仪器设备缺少配件或技术资料不齐全,教学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补齐配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清点工作。
(四)教学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教学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测试的技术支持并给予协助,再次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程序
(一)项目使用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使用部门应当向信息中心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二)信息中心成立验收小组。
(三)验收小组应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开展文档完备性和符合性验收、流程合规性验收、建设内容一致性和适用性验收、质保运维服务服务评估。
(四)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要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货单位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信息中心公章。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办理货物登记入账手续。财务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单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
第十六条验收要求:
(一)项目已经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完成建设内容,且符合项目建设目标,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已解决或说明,不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情况;
(三)采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等第三方软件符合知识产权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持有授权使用证书;
(四)各种设备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五)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承建单位需在试运行期间培训相关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并跟踪系统试运行情况。重点验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符合业务需求、业务流程、数据处理和存储等情况,记录出现的各项问题并提出系统改进意见,形成试运行记录表。按照试运行记录表的情况及时整改,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出具试运行评价意见。试运行未通过的,承建单位应根据试运行评价意见整改,建设单位评价通过后才能申请验收。
(六)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信息中心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验收期限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使用部门应在项目试运行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一)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且无合理原因的;
(二)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的;
(三)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技术路线等发生了较大变更,招投标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不一致,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批准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做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未按规定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使用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六章 其他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程序
(一)使用部门成立验收小组。
(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进行认真核对。
(三)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时要填写相关项目验收表,验收报告应明确所验收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写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货物使用部门单位公章。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办理采购项目登记入账手续。财务处根据合格的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单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支付。
第二十二条验收要求
采购项目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数量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拆箱后检查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全。
(二)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验收期限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安装、调试,使用部门应在安装、调试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验收异常情况处理
采购项目在验收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相符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有可能影响到设备外观及使用的情况,货物使用部门应拒收。
(二)货物的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使用部门应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供货。严禁使用部门变更货物的名称、型号。
(三)货物缺少配件或技术资料不齐全,货物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补齐配件和技术资料,并做好清点工作。
(四)采购项目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部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测试的技术支持并给予协助,再次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验收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要加强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验收方是否制定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验收方是否开展了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方验收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验收方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报告和处理等。
第二十六条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人)可以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
验收方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人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社会监督人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社会监督人员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向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与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院相关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向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