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省属院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内容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
(一)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办公及学生公寓用品、消防器材、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物品。
(二)工程即工程建设项目,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物业管理、租赁服务等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科研经费资金并经学校批准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注重节俭办学、资源共享,做到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学校各类采购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固定成员为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教代会执委,不固定成员为项目申购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国资处内设的采购科和招标办公室具体承担招标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审批招投标项目,审定招标文件的标底(有标底的);
(四)监督和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
(五)研究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六)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由国资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会同财务部门制订学校采购的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组织实施学校采购和招标标书制定工作;
(四)督促项目申购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五)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采购方面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下列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需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费落实情况、项目具体规划和技术方案、项目实施途径、项目验收方式等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目前行政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今后如遇机构变动或部门职责调整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后勤保障处负责修缮工程、物业与绿化养护服务、基建工程等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负责学生体检、药品、医疗器械等项目的采购申报;负责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等项目的申报;
(二)教务处负责教材、图板、绘图仪器、耳机仪器设备、教学实验设备设施及其维修养护、实验耗材等的采购申报;
(三)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工程、软件、监控设备、多媒体设备项目等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
(四)保卫处负责消防设施项目的采购申报;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文献信息资源数据库等采购项目的采购申报;
(六)工会负责教职工体检项目的采购申报;
(七)团委负责学生活动统一着装服装的采购申报;
(八)学生处负责学生军训服装的采购申报;
(九)监察审计处负责全院审计项目的采购申报;
第八条 各申购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的制定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论证、审核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详细技术参数的确定;
(四)负责提出项目的具体采购方式、投标人的资质及其他相关条件;
(五)负责招标文件的核对工作,并签字确认;
(六)组织察看现场;
(七)协助招标办进行答疑;
(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领导组对质疑和投诉的查证工作;
(九) 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纳入省、市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部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学校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一般项目学校可自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此方式适用于一切采购项目。一般情况下都必须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或施工方投标的招标方式。满足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
2、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招标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处共同组成工作组与供应商商谈确定。
(五)询价采购
1、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2、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3、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打印机加粉、更换硒鼓及印刷类项目,采用定点采购。通用类办公设备及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其他货物类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逐步纳入商城平台采购。
第十一条 在“安徽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出的采购项目或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未在“安徽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出的采购项目或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用下列方式执行:
(一)未列入归口部门管理及定点采购的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由申购部门书面报告校领导审批后自行组织询价采购。自行询价采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学校要求组织采购,严禁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自行采购项目一般不需要签订合同,确有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自采项目合同》。
(二)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由申购部门提交校领导签批的正式报告至国资处,由国资处负责询价采购;
(三)单项采购价值或同类批量采购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由申购部门提交学校领导签批的正式报告及《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至国资处,由学校组织,原则上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单项采购价值或同类批量采购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申购部门须提交经学校领导签批的正式报告,及《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审批表》至国资处,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五)预算金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在省财政公开招标限额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水电气抢修、省赛国赛等紧急采购项目,由学校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十四条 凡达到本规定确定的招标范围的采购,均应组织实施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当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就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引发的采购项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经项目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备案,今后如遇到相关情况则可按应急预案处理。
第四章 采购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管理应该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
申购部门应根据申报项目的性质与预算金额,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项目采购申请所需要的各种审批材料。
(二)采购执行
国资处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及《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申请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按预算分级确定采购方式,并实施采购。
(三)签订合同
项目申报部门或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合同会签。
(四)实施验收
1、在合同生效后,项目申购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中标人及时履行合同。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使用部门一起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项目合同诸项条款履行完毕后,由项目申购部门或各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验收。监察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参与验收。
(五)项目审计
项目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国资处、项目申购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全力配合,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六)登记入库
申购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入库工作。
(七)项目付款
申购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验收、审计报告的要求执行,并根据合同进行付款。
(八)材料归档
采购项目申请表、会议纪要、评标报告、招标文件(含澄清、更正等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等资料由国资处向学校档案室归档。申购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自行采购材料,由申购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存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章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及评标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开标工作流程
学校自主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开标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招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如有变更,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开标工作由招标人主持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到开标现场。
(二)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唱标:当众开标,宣读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及其他内容等;
5、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或内容如有异议,须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
6、现场制作开标记录,投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无效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公开开标条件的投标不予公开开标;
8、开标结束。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流程
学校自主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完成开标工作程序,进入评标阶段,具体流程为:
(一)评标前组建评标专家组。在学校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随机抽取专家,可指定1名业主专家。评标专家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抽取专家过程要有监察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并签字确认。
(二)组建评标专家组构成原则。招标人须在评标开始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评标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三)评审预备会
预备会由国资处主持,具体程序:
1、介绍项目背景;
2、介绍评标专家组成员;由评标专家推选评标专家组组长;
3、宣读评标工作纪律、提出评标工作要求。
(四)项目评审会
预备会结束,转为项目评审阶段,本阶段由评标专家组组长主持,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程序、评标办法等具体组织项目评标工作。项目评审会具体程序如下:
1、学习招标文件;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特别要求外,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4、定标:学校招标采购领导组审核并定标。
5、评标结果公示:依据定标结果,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无有效投诉,国资处按规定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如有异议或投诉,按“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对开标评标情况,监察审计处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 质疑和投诉是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措施,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采购工作的重要程序。接受质疑和投诉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质疑和投诉既可向学校监察部门反映,也可向国资处反映。
(一)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我校采购工作的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
(二)监察部门接到质疑和投诉应及时转国资处处理。
(三)国资处接到供应商或接到监察部门转来的质疑和投诉后,应安排专人审查、核实质疑和投诉材料,必要时召集该项目原评标专家组重新审议或会商,议定答复意见和结论,向学校监察部门和供应商书面反馈。
(四)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
(五)经核查,如质疑或投诉有效,将取消原中标人资格,按招标文件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如质疑或投诉无效,将继续原招标程序。
(六)采购全过程应主动明示质疑、投诉和反馈的时限、程序、方式和途径。
第七章 采购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物资集中采购工作应接受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采购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处和教代会执委会全程参与监督采购项目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
学校财务部门作为采购的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集中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集中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三)对集中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监督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作为采购的监督、检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审计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二)参与采购过程的监督;
(三)针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材料开展调查和处理。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的采购活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停止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职责行为规定
采购部门应对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职责行为的自律。采购工作人员和评标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原则和有关规定,不得对外透露学校采购项目的标底、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应商的措施。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人应当回避。采购部门应适时向学校领导报告采购实施情况,并对采购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由学校领导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学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应当采取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检查监督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采购部门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作为我校供应商的资格三年及以上。同时,学校保留依法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学校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前与招标人员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学校采购部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管理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学校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需报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省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若国家及安徽省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应遵循。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改,本办法相应修改。
第三十条 对于参与评标活动的专家,应当给予其合理的劳务报酬。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学校行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校二级单位的采购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享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附件: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请表